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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基础测绘、地籍测绘项目的组织实施 |
行政管理 |
1、《测绘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 2、《河北省实施<测绘法>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
内网 |
系统公开 |
随时 |
不收费 |
测绘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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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
永久性测量标志检查、维护 |
行政管理 |
1、《测绘法》第三十九条; 2、《河北省实施<测绘法>办法》第二十八条 |
内网、外网 |
社会公开 |
长期公开 |
不收费 |
测绘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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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意见反馈 |
行政管理 |
1、《测绘法》第三十条; 2、《成果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
内网 |
系统公开 |
长期公开 |
不收费 |
测绘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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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
测绘成果保管 |
行政管理 |
1、《测绘法》第二十九条; 2、《河北省实施<测绘法>办法》第二十二条 |
内网、外网 |
社会公开 |
长期公开 |
不收费 |
测绘管理科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汇交的测绘成果后,应当出具测绘成果汇交凭证,及时将测绘成果移送保管单位,并定期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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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管理 |
行政管理 |
《河北省实施<测绘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 |
内网、外网 |
社会公开 |
长期公开 |
不收费 |
测绘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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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公众版测绘成果的加工、编制、开发和利用,促进测绘成果的社会化应用 |
行政管理 |
《成果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
内网、外网 |
社会公开 |
长期公开 |
不收费 |
测绘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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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实施土地违法行为的设备和建筑材料 |
行政强制 |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
内网、外网 |
社会公开 |
长期公开 |
不收费 |
执法监察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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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封填井口,查封、没收矿山生产设备或设施 |
行政强制 |
《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内网、外网 |
社会公开 |
长期公开 |
不收费 |
矿管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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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超期缴纳滞纳金 |
行政强制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国务院令第241号,1998年2月12日) |
内网、外网 |
社会公开 |
长期公开 |
收费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国务院令第241号,1998年2月12日); 收费标准: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滞纳补偿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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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管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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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补偿费超期缴纳滞纳金 |
行政强制 |
《河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四条(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10号,1994年9月5日) |
内网、外网 |
社会公开 |
长期公开 |
收费依据:《河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四条(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10号,1994年9月5日); 收费标准: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滞纳补偿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
矿管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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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初始登记 |
行政确认 |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
内网、外网 |
社会公开 |
长期公开 |
收费项目:土地登记费、土地证本费;收费依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国土籍字[1990]93号,1990年7月21日) 收费标准:1.党政机关、团体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每宗收200元,每超过500平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2、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3、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推行党政机关、团体收费标准;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 |
地籍管理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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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
土地变更登记 |
行政确认 |
《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 |
内网、外网 |
社会公开 |
长期公开 |
收费项目:土地登记费、土地证本费;收费依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国土籍字[1990]93号)收费标准:1.党政机关、团体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每宗收200元,每超过500平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2、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3、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推行党政机关、团体收费标准;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 |
地籍管理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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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他项权力登记 |
行政确认 |
1、《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2、《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八条 |
内网、外网 |
社会公开 |
长期公开 |
收费项目:土地登记费、土地证本费;收费依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国土籍字[1990]93号,1990年7月21日)收费标准:1.党政机关、团体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每宗收200元,每超过500平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2、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3、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推行党政机关、团体收费标准;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 |
地籍管理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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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审查 |
行政确认 |
1、《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第三条 (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2004年4月1日) 2、《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及地质资料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国土资矿[2004]44号,2004年12月31日) |
内网、外网 |
内部公开 |
长期公开 |
不收费 |
矿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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